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垄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规范一般贸易免税出口卷烟和海外卷烟生产经营,防止非法卷烟回流。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一般贸易免税出口和海外卷烟生产和销售的中国烟草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中“回流卷烟”是指在中国境内查获的免税出口卷烟或境外生产卷烟。“海外生产卷烟”是指通过许可、委托等方式在中国境外生产并销往中国境外市场的中国烟草自有品牌卷烟。“经销客户”是指在中国境内免税市场和中国境外市场分销中国卷烟的境外法人。“一年内”指自然年。
第四条 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烟草专卖局对一般贸易免税出口和海外生产卷烟的包装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中国烟草国际有限公司应当暂停相应品牌卷烟的一般贸易免税出口或者海外生产经营业务,并责成限期整改:
(一)未按规定报告一般贸易免税出口或境外卷烟包装的;偷香烟案
(二)一般贸易免税出口卷烟未按规定打印客户识别码或“专供出口”字样、打印位置、尺寸不符合规定的;
(三)境外生产卷烟未按规定标注“授权生产”字样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条 生产企业与分销客户签订一般贸易免税出口或海外生产卷烟销售合同,必须明确目标市场及相应的违约责任。严禁在中国边境合作中心或国内外特定地区经营非合同目标市场,一旦发现相关生产企业和中国香烟口味几乎负责核实香烟来源,根据合同调查相关分销客户违约责任,责令限期整改,相关验证、处理应在2个月内向中国烟草国际有限公司和国家烟草垄断部报告。
第六条 中国烟草国际有限公司未按计划执行,擅自改变合同目标市场的,暂停其品牌出口业务,并责成限期整改。
第七条 中国烟草国际有限公司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经销客户一年内累计单品牌卷烟回流达到一定数量的:
(一)50万支(含)—警示通知100万支(不含);
(二)100万支(含)—500万支(不含)的,按当年计划50%扣除下一年度品牌计划;被扣除计划的分销客户,下一年度计划中涉及的品牌数量不得增加,涉及新品牌市场的经营也不得增加;
(三)500万以上的,取消该品牌的分销资格。
新加坡最大的香烟品牌第八条 中国烟草国际有限公司取消经销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卷烟经营资格:
(一)一年内查获回流卷烟总数超过1000万支;
(二)一年内在回流菜中加入香烟的累计图片是什么?卷烟数量超过全年实际分销数量的5%;
(三)被公安、海关等执法部门认定参加犯罪活动的;
(四)提供虚假清关单证和货运单证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九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部每季度报告回流卷烟的查获情况,有关部门向专卖部反馈计划的调整和处理情况。暂停生产经营业务的生产企业,经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部批准后,可以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部、中国烟草国际有限公司和生产企业分别建立不良客户档案,加强对出口卷烟和海外卷烟生产和销售的监督。
第十一条 依照本规定取消经营资格的经销客户重新申请经营资格或者注册新公司申请经营资格的,不予批准;取消单品牌经营资格的经营客户重新申请品牌经营资格的,不予批准。
第十二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将管理回流卷烟纳香烟的空灵材料纳入省级工业公司绩效考核指标,及时对国内外生产经营相关业务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制造商应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防止香烟回流,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消除香烟回流的隐患。国家烟草专卖局对回流问题突出、整改不力的生产企业,将按照《促进烟草行业领导干部上下实施办法(试行)》(国家烟草党〔2017〕109号)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本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免税出口和海外卷烟监管的规定(试行)》(国家烟草专卖局)〔2015〕同时废除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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