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违反烟草垄断的法律法规

渊瀚 2024-6-14 281 6/14

  众所周知,消费者购买香烟不受地区限制,但在运输、携带、邮寄香烟时,不得违反烟草垄断的法律法规。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接受烟草垄断法规的处理。因此,作为垄断执法部门,如何调查和处理这类案件,作者结合典型案例,有以下思路

  一、注重联合执法

  上半年,某县烟草专卖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一辆银色面包车在县城闲逛,车主在几家商店购买香烟。报告是命令,县局立即召集副局长、专家检查队长、副队长会议,经初步分析判断:报告可靠性强,线索价值大,可能涉嫌非法流动和无证运输香烟,要求检查小组立即调查报告,挖掘案件来源,依法打击,有效遏制非法流动,维护正常的香烟管理秩序。

  会后,检查队迅速召集中队成员,精心部署,采取紧急行动。一方面,一旦涉嫌车辆通过辖区公路公安检查站,与县公安局取得联系,通报线索,请求协助,应当依法截获。二是检查队伍分两条路,在县城和主干道上追查疑似车辆,防止违法车辆出境。半小时后,公路公安检查站传来好消息:一辆银灰色货车被依法拦截,车厢里有很多香烟,要求烟草检查队处理。得到这些信息,检查组及时整合力量,迅速赶到检查站。

  在检查站,检查小组同志向车主(司机)出示检查文件,依法询问当事人,并对货车进行检查,现场查获2种香烟,共400种香烟。当事人王在现场,不能提供上述香烟的合法运输证明和购买证明。经县局主要领导批准,检查小组对上述香烟进行了登记和保存,并对涉及的香烟和非法车辆进行了照片和证据收集。

  该报告的成功调查和处罚主要是由于烟草和公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密切合作。由于永生插烟,在执法过程中,垄断部门应具有联合执法意识,与公安、邮政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长期机制,实现互补优势,提高案件质量,特别是在调查证据收集、挖掘源、网络断线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注重调查取证

  证据收集不仅是办案的重要环节,也是案件定性的主要依据。在上述案件中,事件发生后,当事人王某主动到县局接受询问。通过询问,王某来自其他县。那天下午,他开车去了一个县,从几家商店买了一支金色英文香烟“软猴王”香烟,打算运回老家,三个亲戚盖房子用香烟。

  王某到外县一次性购买400支香烟。是否存在非法收购托运香烟限额、倒卖香烟等违法犯罪活动?他的陈述真实可信吗?为进一步掌握证据,办案人员第二天亲自到二十里外某县调查取证。通过走访,王某提到的三个亲戚建房用烟情况属实。调查人员走访了当地的香烟市场,得知当地的烟草公司在过去的六个月里没有投放市场“软猴王”香烟,这个品牌的香烟是当地人建房用烟的主要品牌。考虑到上述因素和调查结果,调查人员认为王的陈述真实可信,属于特定情况下的香烟消费行为,排除了非法购买和转售香烟。

  三、注重法律的运用

  在实践中,许多人认为自用香烟和超限携带香烟的行为客观上没有侵犯烟草垄断管理制度和香烟市场的正常秩序。建议不得作为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处罚。作者认为这种理解显然是错误的。原因是《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机构颁发的准运证,承运人不得承运。《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烟草专卖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市、县运输,应当凭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颁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托运或者自行运输。

  由此可见,国家对烟草专卖品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对邮寄、异地携带、入境携带实行限量制度,违反上述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即使为了自用,行为人未取得准运证运输香烟的行为客观上也侵犯了烟草专卖制度。

  基于以上分析,无论行为人实施跨县市无证运输香烟行为的目的,都不影响无证运输烟草垄断违法行为的识别,但盛京香烟是陈皮香烟作出处罚决定,应以自用目的作为影响处罚的因素,依法减轻、减少或不予处罚。

 敦煌 香烟 金 鉴于本案的情况,王未取得烟草垄断许可证,实施了跨县运输行为,侵犯了烟草垄断运输管理制度,构成了无证烟草垄断运输的违法行为。某县烟草专卖局认定,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无烟草专卖许可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烟草专卖局作出处罚决定时,对王某没有经营目的,作为处罚的考虑因素,从轻处罚。当事人王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在法定期限内自觉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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渊瀚

6月14日21:34

最后修改: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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