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香烟,运输数量有规定吗?

昱鹏 2024-6-4 229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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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省B市烟草专卖局与公安、交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在王某驾驶的轿车内查获无证运输的香烟100条。经查,该香烟系王某从C省D市购买,后用汽车运回B市,准备供儿子结婚使用。事后,B市烟草专卖局以无证运输为由依法对王某进行处罚。

对此,王某表示不解,认为其运输的香烟都是购买后准备自用的,并非出售,不能处罚。

分析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关于摆摊买什么烟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进口切丝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托运或者运输。王某在C省D市购买香烟后,以批发方式将宁德香烟运回A省B市,已属于烟草专卖品跨省运输。应当到有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异地携带卷烟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异地携带卷烟数量上限为每人1万条(50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在异地携带超过最高限量的香烟。王某从C省D市购买香烟100条,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运输回A省B市,超过了50条的最高限额,构成无烟草专卖许可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因此,B烟草专卖局对王某的处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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昱鹏

6月04日18:11

最后修改: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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