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烟草零售店面买到假烟这也是经常出现事儿,有一些吸烟者好朋友都会选择退钱退换,有些则是挑选赔偿责任,这些只是顾客的念头,可是商家不一定都是会同意吸烟者的需求。一般只要烟草离去银行柜台,零售商家就不会并对承担,所以一定要自身一定要注意。那样遇到这样的问题,到底该怎么解决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例子。
一、事情的经过
甲市顾客洪某于2020年1月在某个超市购买了一包“中华民族(硬)”,后猜疑所买烟草为高仿香烟,经当地烟草局主管机构评定,确为高仿香烟。洪某遂向店建议某明确提出退换货,同时要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理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用户购买商品的价格或是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金额不够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理赔500元。
店建议某称该商场其接任没多久,店里烟草及工商局登喜路香烟免税店价格营业执照烟草局零售许可证书全是前经营者邓某留下来的,洪某需向邓某索取赔付。而邓某觉得自己已经把网店转让,对张某的经营活动不可承担连带责任。
二、经典案例
不管实际经营者李某所假冒商品烟由来怎样,真实违法经营个人行为确对其执行,其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当顾客洪某遭受推卸责任时,可向邓某规定赔偿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要求,应用别人营业执照违反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损伤消费者权益的,用户可以向索赔,可以向营业执照持有者索赔。工商执照是申请烟草局零售许可证书的前置原材料,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办理资质新办烟草局零售许可证书应当给予工商执照。运营烟草零售业务流程,必须工商执照和烟草证双证齐全。本案,李某应用邓某烟草局零售许可证书违法经营的前提下,也使用了邓某的工商执照。因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要求,顾客洪某不但可以向现实经营者李某索赔,也可向烟草局零售许可证书及工商执照持有者邓某索赔。
三、事情启发
现实生活中,这类因“人证识别不符合”违法经营而引起的义务推卸责任难题具备客观性。因店面刚接任,实际经营者通常不肯或拒不履行申请办理一个新的烟草局零售许可证书,而假借运营烟草零售业务。“交易、租赁、外借或者以方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举动被《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禁止注明,一旦所卖烟草出问题,涉嫌店面不但遭遇消费者索赔风险,依据货值尺寸也有可能会受到香烟主管部门的惩罚。因此为确保日常运营井然有序,新接任门店的实际经营者一方应尽快申请办理工商执照和烟草局零售许可证书,防止所出售前经营者遗留下烟草可能与高仿香烟风险。而转让门店的持证者一方在网店转让后,也应当及时向香烟主管机构联络申请办理暂停营业或停业等相关手续,以防止担负实际经营者出售高仿香烟的赔偿风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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